建筑材料建材供貨合同(精選3篇)
建筑材料建材供貨合同 篇1
建筑材料(建材)供貨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雙方經友平等協商,就建材供銷一事,自愿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供給甲方建材一批,質量規格如下: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注
第二條甲方在建材入場后,必須先檢驗合格后,方能加工使用,否則,甲方提出的`一切質量問題及其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三條乙方根據甲方的材料進貨單供貨給甲方(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須把提貨計劃天前通知給乙方,乙方組織車輛供貨,直發或庫提。
第四條乙方保質、保量及時供貨給甲方,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結算付清乙方所供建材款項。
第五條違約責任
違法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發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
第六條合同終止
甲方和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并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后本合同才能終止。
第七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執行本合同或延遲執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執行或延遲執行的證明。
第八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后生效。各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其他用于執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材料建材供貨合同 篇2
買方 :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 (以下簡稱乙方)
為甲乙雙方間之材料買賣事宜,經雙方協商議定條款如下:
第1條 定義
1.1 貨物:即本合同所述的設備、產品或材料(包含原料、材料、零件、組件及模塊等,以下簡稱「材料」)之一切買賣;
1.2 天:除合同中特別注明外,均指日歷天。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00時。
1.3 不可抗力;在受影響的一方無過錯或失職的情況下發生的超出受影響方的控制且經過受影響方的合理努力未能阻止其發生的情況或事件。這種情況或事件僅限于下述范圍:、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恐怖活動、內戰、叛亂、革命、兵變、篡政或合資格當局的征用或強制收購;
因核燃料、核燃料燃燒產生的廢棄物、有毒爆炸物或其它爆炸裝置或核裝置的有毒物質的放射活動而產生的離子輻射或污染;處于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航行器或其它飛行裝置產生的沖擊波;地震、洪水、火災或其它自然災害,但不包括惡劣的天氣狀況;全國范圍內的罷工或行業糾紛,及由承包方、分包方及其供應商的雇員以外的人員發起的罷工或糾紛,且此罷工或糾紛已影響到本工程的實質部分,但不包括任何針對本合同下的工程的糾紛;海難
第2條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有關供貨的通知、計劃、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包括“同意(商定)”、“達成(取得)一致”、或“協議”等詞的各項規定都要用書面記錄。“書面”系指手寫、打字或印刷,并形成,永久性記錄。
2.2法律要求: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各級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所屬部門或授權機構發布的規定。
乙方保證會遵守國家和當地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并承諾完全彌補甲方因乙方違反本條款令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并承諾負擔非甲方因素而導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間接損失)。
第3條 單價與數量
3.1單價
除非另有說明,任何貨物的單價或整項費用均為包干性質,即已包括樣板試制、樣品、生產、安裝、運輸、卸車、保險、貨物檢驗試驗(調試)、經銷、商檢、關稅、國家及地方稅費、企業經營管理費、利潤、土建配合費及其他可能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在供貨、安裝期內,發生預期的市場價格漲跌、匯率變動、國家或地方政策改變,單價一律不予調高。
3.2供貨、安裝數量
本合同適用于所有乙方提供甲方之所有材料,材料之詳細名稱與數量等以訂貨單上所列者為準。
甲方無需向乙方提供材料之預估需求量,倘甲方向乙方提供預估需求量,該預估需求量僅供乙方參考,甲方無需依該預估需求量向乙方采購材料,但乙方須依預估需求量備好材料,以便甲方隨時需要。
本合同內的貨物數量為暫定,在甲方確認供貨完成后,按經甲方書面確認后的乙方實際供貨數量進行結算。
3.3結算數量
結算數量以甲方和乙方簽字的單據為準,任何在生產、加工、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的損耗數量及貨物自然損耗數量均不計入結算數量。
買方(簽章):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材料建材供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柒拾萬零伍佰元整(700500元)。
第二條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
第三條交貨地點:具體地址甲方指定)。
第四條交貨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交貨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交貨時間開始供貨,并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后,由甲方現場負責人簽收確認。
第六條質量標準及異議期限:
1、乙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材料的技術要求和國家(行業)的相關質量標準執行,確保所供材料的質量。
2、甲方在收到貨物后若有異議須在10日內以書面提出,如屬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驗收方法: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送貨,貨到現場后,在現場車上或場地堆放后由甲方按物品的特性及行業慣例進行驗收。如甲方認為乙方送貨的數量與送貨單數量不符的,則可以隨時抽檢,如數量超過誤差范圍的或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則必須向甲方賠償即以少一賠十計算,如散體運輸貨物,抽檢方數誤差≤4%,亦可視為正常交貨。
第八條損耗責任:乙方貨物在未經甲方驗收前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
第九條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時交付首付款壹拾肆萬元整(140000元),余款在30個工作日內付清。
第十條經濟責任
(一)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三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2%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
(二)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10%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10%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同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第十一條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三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十二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30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三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四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認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如一方對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共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