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陶瓷店合同(精選3篇)
合伙經營陶瓷店合同 篇1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經營政和縣圣宏陶瓷店,該店所有資產均屬合伙雙方共同所有,約定投資份額各占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圣宏陶瓷店,經營地點為政和縣南大街商住樓25號店面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建材,陶瓷,潔具用品零售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陳顯強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伙人楊愛芳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年5月15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00.00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簽名(蓋章):
乙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年 月 日
合伙經營陶瓷店合同 篇2
合伙人甲 姓名: 合伙人乙 姓名: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經營縣陶瓷店,該店所有資產均屬合伙雙方共同所有,約定投資份額各占投資總額的50%。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陶瓷店,經營地點為縣大街商住樓25號店面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建材,陶瓷,潔具用品零售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合伙人出資。
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50%的股份;
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50%的股份。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
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退伙、出資的轉讓
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合伙人簽名:
乙合伙人簽名:
簽名時間:年 月 日
合伙經營陶瓷店合同 篇3
訂立協議各合伙人:
甲方:乙方:
第一條 合伙名稱:元享服裝設備制造廠(本廠)。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姓名)以 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余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和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肖建華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
4、 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曾梁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對合伙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 對合伙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 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有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曾梁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 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