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糧食行政監督檢查工作年終總結
今年以來,我們在省市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監督管理、違法處理等環節依法履行糧政管理職能,營造了良好的糧食市場環境。現總結如下:
一、抓好一個學習,營造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
為了營造濃烈的依法管糧氛圍,我們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一周年為契機,將5月定為《條例》學習宣傳月。我們分別利用新聞媒體、橫幅、宣傳車、現場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宣傳的力度。我們分別深入11個鄉鎮,開展設點宣傳、咨詢,為期一個月;舉辦糧食經營者培訓班,組織他們學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發放了人手一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手冊,教育他們合法經營;同時,利用縣電臺每周一檔的“糧油之聲”欄目,系統地宣傳糧食收購、流通、統計、監督內容。全年我們共舉辦培訓班兩期,培訓人員280人次,宣傳車深入鄉鎮集中宣傳8天,散發宣傳資料多份,書寫墻體廣告26塊,懸掛橫幅36條,營造了全縣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為確保糧食經營者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范收購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兩個規范,把好收購資格準入關
為做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切實做到依法審核發放,一是縣局由分管局長牽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結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樹立規范意識、服務意識和程序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權責一致,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辦事;二是嚴格收購資格準入,對符合條件的,本著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辦結,全年共為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了《糧食收購許可證》,其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3家,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家,個體工商戶xx戶。對手續不齊全的,我們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縮短了辦證時間,又避免辦證者多跑腿、亂跑腿的現象。對條件確實不夠的堅決不予辦理,從而較好地把住了糧食市場的準入關。由于我們嚴格按規辦事,沒有出現一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和接受申辦人的宴請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不良問題,全年沒有出現一起投訴案件。
三、依法實施三個監管,保證收購市場秩序
在做好《條例》的宣傳和市場準入的同時,我們結合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嚴格做好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針對糧食部門行政執法歷史較短,與工商、公安相比行政執法經驗相對不足的情況,我們在實施監督檢查中,一方面虛心學習,另一方面嚴格按程序辦事,謹慎執法,對具體違規行為,慎出紅牌,多出黃牌,盡量多教育少處罰。我們公布舉報電話,24小時接受監督,對群眾的舉報,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長親自帶隊,與執法人員一起不分晝夜深入到碼頭、船頭、場頭等一線參與執法,查處違規案件。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把執法的重點放在資質、質量、價格等方面,一是檢查有無收糧食購資格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看其是否有收購資質;二是對糧食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執行省糧食局有關質量標準,執法人員當場扦樣封袋,對違規收購超雜、高水分經營戶,當場糾正,立即整改,對拒不執行的,當場發出整改通知書;三是在收購現場要求做到明碼標價,公開收購質量、收購價格。對無明碼標價的,立即整改,要求將收購價格公開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糧收購期間,我們在xx鎮檢查時,發現一收麥戶既無糧食收購許可證,又無工商執照,就船收購小麥180噸,我們立即要求他停止違法收購行為,同時通報工商部門協查。該收糧戶趁其不備,悄悄將船開走,我們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將其扣押,移交縣工商局處理。一年來,我們積極與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主動溝通,聯合或自行執法共出動54人次,查處違規經營者9人,查扣糧食120萬公斤。檢查出無證經營者6戶,查扣糧食近80萬公斤;與工商部門一起監督檢查5次,查扣糧食50萬公斤;移交工商部門案件3起,涉及違規收購糧達100萬公斤;發出質量整改通知書4份,涉及糧食整改數量達70萬公斤,從而有力推動了我縣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確保了全縣糧食市場秩序穩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及《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領會內容實質,不斷提高糧食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在糧食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下工商戶,收購過程中,絕大部分都違反規定,超范圍經營,最高收購量達千噸以上,最低也在百噸以上,嚴重擾亂了市場收購秩序,監督檢查中存在取證難、糾違難等問題。 2、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無證及超范圍經營的,由糧食部門查出移交工商部門處理的案件,實際操作中多數是有移交無結果。
3、由于組織、人員、經費不能落實到位,給監督檢查帶來一定難度。
4、建議糧食收購許可證每年或兩年審核一次,原因是有一些企業關停并轉,不能及時變更;有的個體經營者相互轉讓,不利于有效地監督檢查,造成收購市場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