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運輸合同協議書(精選3篇)
公路交通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1
甲方(托運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承運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電話:
簽約地點:
甲、乙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散裝液態石油產品損耗標準》(GB11085-8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的運輸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和互利互惠、保質保量、安全承運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承運范圍
1、起運地點:甲方指定的油庫或甲方指定的提貨地點。
2、送達地點:甲方指定的加油站、油庫或終端用戶。
第三條承運油品
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潤滑油等成品油。
第四條承運車輛
乙方履行本協議的油罐車數量為20車輛,其中汽油車10輛,柴油車10輛,乙方所提供的承運車輛為甲方專用車輛,不得另行承運他方業務。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運力。乙方有責任根據甲方業務發展需要積極增加運輸車輛以滿足甲方業務需要的,在協議期滿后的招標中可作為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
第五條承運資質
乙方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參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各地安監部門每年核發的《罐體檢測證明》、交通部門每年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相關營運資質,并向甲方提供上述所有證照及油罐車的行駛證復印件。
第六條數量質量
1、乙方承運油品的所有車輛應當配備專用的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甲方中心計量室出具的有效油罐車容積表。油庫與乙方以油庫計量儀表發貨數作為計量交接依據,乙方與加油站的數量交接實行罐車交接。乙方與客戶的數量交接執行甲方與客戶簽訂的協議。
2、油庫交接:承運車輛在油庫裝油結束后,平臺發油員與承運車的押運員共同測量油高、水高,對裝油口和卸油口進行鉛封,在出庫單上加蓋“油庫發貨專用章”。對屬加劑加價范圍的油品,須在裝油前加入清凈劑,并加蓋“已添加清凈劑”圖章。
3、加油站、客戶交接:接收方核對油品品種、數量,并與押運員共同檢查鉛封數量和完好情況。乙方須在接收方確認油品數量符合條件后卸油。油品卸凈后,接收方在出庫單上簽字確認。
第七條運費定價
1、運價為:0.500元/噸/公里/。
2、運費:運價×是在噸位×交通部門認準的公路里程結算。
第八條運費結算
結算時間;每月25日為運費結算斷帳日,結算本月實際發生運費,乙方必須在當月30日之前將與甲方核準后的運費結算清單(包含零售片區和專業中心加油站匯總結算清單)和稅務部門認可的可抵扣運輸發票送達甲方物流管理部門、甲方物流管理部門在每月末最后一天前將乙方運費支付到位。
第九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約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應當嚴格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
任和賠償由于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本協議簽約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其他規定
1、運輸價格和乙方油罐車數量的調整及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簽約地為乙方物流中心的住所地。
3、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或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公路交通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2
甲方(即托運方):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_
簽約條款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1、甲方自愿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2、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范、安全的貨物包裝,并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3、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4、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5、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并達到一個月期限后自行處理;
6、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四十五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7、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后所簽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為準,并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8、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10、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簽名與蓋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___
甲方單位公章: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
乙方單位公章:___
__年__月__日
公路交通運輸合同協議書 篇3
甲方(托運方):
地址:
傳真:
乙方(承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 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1.2 、貨物的起運地點: 到達地點:
1.3 啟運時間: 要求到達及交貨時間:
第二條:操作流程
(1) 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復認可書(3)甲方裝貨(4)雙方驗貨簽收(5)發往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提前通知貨物數量,及車型。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車型。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清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生爭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的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
4.5、由于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并對投保的貨物承擔
保險要求 :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運價及結算方法: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由于甲方客戶原因造成貨物到達,無法按規定時間卸載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所產生的費用問題。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延遲到達,造成損失由雙主協商損失數額,由乙方賠付給甲方。
6.4、合同終止后,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合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月年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